【協會簡介】

本社團由企業經營者與高階經理人組成


【成立目的】
旨在透過學術視角,進行產業研究,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了解產業現況與瓶頸,為相關問題把脈並尋求因應策略,讓台灣企業能建立策略性經營知識,擬定更好的企業經營策略,掌握最新國際經營趨勢,藉此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經營能量,並提供同異業交流的場域與契機,共同激盪企業經營新思維。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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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產業競爭力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協助產業發展為宗旨。通過學術視角,進行產業調查與分析,了解產業現況與瓶頸,為相關問題把脈並尋求因應策略,以提供業界形成經營策略之參考,並為政府政策建言。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內主要的製造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研究,如分析其競爭策略、競爭優勢、競爭環境、產業環境、群聚條件等。
二、對政府推動的產業創新計畫內之相關產業,進行產業分析調查並研究其供應鏈、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等,研討對產業競爭力之建構與影響。
三、與其他協會或機構共同舉辦產業競爭力相關活動,推廣活動效益。
四、視產業回饋結果,延續研究主軸,協助產業持續掌握供鏈架構與未來市場變化。
五、舉辦論壇,展現研究成果與協助產業宣導政策建言。
六、舉辦座談會,擬定產業競爭力相關主題,邀請產官學各方專業人士參與,使主講人及與會者藉由座談方式進行意見交流,從各方觀點切入問題討論,提出實際解決策略,為企業與產業之運用。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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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團體會員:
凡中華民國合格廠商與社團,其贊同本會之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得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個人會員:
有正當職業之各行業現職者,以及已退休之對台灣產業有卓越貢獻者,其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敬聘為榮譽會員。
1.曾任本會理事長、理監事、幹部。
2.退休時仍具備本會會員資格。
四、名譽會員:
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榮譽會員。
五、學術成就會員:對國內產業競爭力領域的學術與研究貢獻卓越者,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學術成就會員。
六、產業導師會員:對輔導國內產業競爭力貢獻卓越者,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產業成就會員。
七、永久會員:個人會員躉繳六十萬元即可成為永久會員,終身免繳會費、年費。
八、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政府機關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學術成就會員、產業導師會員無以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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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常務理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其組織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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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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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六仟元。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八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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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