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社團高雄市產業競爭力研究協會(KAICR)
由企業經營者與專業經理人組成
【成立目的】
旨在透過學術視角,進行產業研究,以台灣中小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了解產業現況與瓶頸,為相關問題把脈並尋求因應策略,讓台灣企業能建立策略性經營知識,擬定更好的企業經營策略,掌握最新國際經營趨勢,藉此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經營能量,並提供同異業交流的場域與契機,共同激盪企業經營新思維。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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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產業競爭力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產業發展為宗旨。通過學術視角,進行產業調查與分析,了解產業現況與瓶頸,為相關問題把脈並尋求因應策略,以提供業界形成經營策略之參考,並為政府政策建言。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對大高雄地區主要的製造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研究,如分析其競爭策略、競爭優勢、競爭環境、產業環境、群聚條件等。
- 對政府推動的產業創新計畫內之相關產業,進行產業分析調查並研究其供應鏈、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等,研討對產業競爭力之建構與影響。
- 召開研討會,邀請產官學等專業人士參與,藉由座談方式對研究成果與因應策略,進行更為周延的意見交流。綜整研討意見,歸納研究成果,提供產業運用。
- 視產業回饋結果,延續研究主軸,協助產業持續掌握供鏈架構與未來市場變化。
- 爭取結合相關產業展覽活動,展現研究成果與協助產業宣導政策建言。
本會辦理前項各款任務時,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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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
- 基本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或工作於本市,贊成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基本會員。 - 永久會員:
無論個人或團體會員,除繳納入會費之外,若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得視為本會永久會員。 - 榮譽會員:
凡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經由理事會理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得聘為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成本會宗旨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基本會員。
前項基本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告知。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以上述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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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常務理事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其組織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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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由會員請求召開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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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每年繳交新台幣二仟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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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